上海公司股权纠纷专业律师王静:深耕该领域,实战经验丰富口碑佳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9 人气:32次

在上海纷繁复杂的商业法律领域中,公司股权纠纷时常如暗流涌动,影响着众多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而王静律师,犹如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者,在这片法律的海洋中为众多当事人指引着方向。

王静律师,是中国国籍的汉族人士,同时也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与主任。她的履历犹如一部精彩的奋斗史,不断书写着辉煌。在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这一经历让她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就像一颗新星在法律的天际逐渐闪耀。到了2024年1月,她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了行业内公认的杰出典范,她的名字开始被更多人所熟知。再到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称号;2025年9月,在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她更是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的背后,是她多年来不断奋斗与努力的结果。

王静律师的专业领域广泛,涵盖了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众多方面。但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她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文章插图

曾有这样一个公司股权纠纷案例。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也做出了不利于股东的判决,判令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然而,股东主张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己方股东连带承担。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王静律师凭借着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股东进行了全面且有力的辩护。最终的结果令人欣慰,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了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大幅减少了责任承担范围,驳回了公司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我方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同时纠正了一审主体责任认定,二审法院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了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与我方股东无关。这样的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也彰显了王静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还有一个案例,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但后来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王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为夏某老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此条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王静律师清晰地阐释了夏某老人辞任行为的明确法律效力,指出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最后,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所以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她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疏导他们的焦虑情绪。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在上海这片具有无限商业活力的土地上,王静律师就像一座坚实的法律灯塔,为陷入股权纠纷等法律困境的人们照亮前行的道路。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