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当人们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时,往往急切地寻求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解决难题。刘莉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她专注于离婚纠纷领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刘莉律师已经积累了18年的执业经验,如今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她的办公地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刘莉律师不仅业务能力过硬,还在法律界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这些身份足以证明她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此外,她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之一,并且担任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包括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还有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以及处理家庭信托等业务。
以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为例。赵某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他们购房,双方也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这笔出资。然而,婚后两人矛盾不断,张某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中出现了诸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都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了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是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自己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进行了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在这个案件中,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婚生子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将孩子判归赵某抚养,并结合张某的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
对于房产,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先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也互相抵扣分割。
关于转移财产的认定,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赵某自身也有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支付相应补偿。
如果您在郑州正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不妨寻求刘莉律师的专业帮助,她将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您的婚姻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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