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找刘连柱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2 人气:37次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土地纠纷问题时有发生,它不仅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当面临土地纠纷的困扰时,人们都渴望能有一位专业、可靠的律师为其出谋划策、维护权益,而刘连柱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

刘连柱律师是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6年6月2日执业至今,已经在法律行业深耕近10年。在这期间,他工作表现出色,接受主管机关达拉特旗司法局的考核,2024、2025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且无任何公开处罚记录。他累计公开代理案件达100多件,常办案的法院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接下来通过几起典型案例,更能了解刘连柱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中,原告孙姓自然人向被告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刘连柱律师凭借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熟悉,为被告成功应对此次诉讼,避免了不必要的责任承担。

还有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姓自然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姓自然人早年签订了地基买卖协议,上诉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连柱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从协议条款和土地性质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为被上诉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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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来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刘连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土地承包款赔偿,展现出其在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素养。

如果您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遇到土地纠纷问题,刘连柱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将会成为您解决问题的有力依靠,为您在复杂的土地纠纷中找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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