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离婚纠纷律师刘国良:经验丰富,口碑卓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8 人气:1次

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刘国良。作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刘国良深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和公司法三大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他长期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公司纠纷及婚姻家事诉讼,办案专业严谨、策略精准,兼顾诉讼实战与公益普法,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注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刘国良律师担任衡水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常年负责调解员业务培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方面表现出色,能够妥善处置各类案件,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社会身份与荣誉

衡水市好人网法律顾问
衡水市手牵手孤困儿童关爱志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衡水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民革党员、公益普法讲师

长期开展法律培训与普法宣讲

刘国良律师长期面向政府机关、学校、社会组织开展刑事风险、婚姻家事、企业合规专题法律培训与普法宣讲。他曾为衡水市心悦社工、北方司法学校、衡水民革、衡水市统战部等多家单位提供专业培训,授课内容兼具专业性和实用性,深受参训人员的认可。

社会评价

办案经验丰富,服务态度好,专业能力突出
热心公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传递法治温度
普法工作扎实,授课效果好,深受参训人员好评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分享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基础主体:

原告:梁某(女,1989年生)
被告:王某(男,1985年生)
文章插图

案件背景: 原、被告于2023年1月6日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全款购置登记在被告名下轿车一台,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但车辆长期由被告占用。二人婚内共同购置共有房产一套,因贷款未还清,离婚时未分割。原告起诉两项诉求: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轿车并分割共有房产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

原告放弃主张返还轿车、索要车辆对应价值;
被告也不再依据此前另一调解文书相关条款向原告主张权利,双方车辆相关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金额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人身相关争执。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

基础主体:

原告:梁某(母亲一方)
被告:王某(父亲一方)

案件背景: 二人婚育一子一女,此前被告通过诉讼取得儿子抚养权。原告探望儿子时多次与被告发生冲突,女儿年满13周岁,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明确自身对儿子的探望权。

调解达成协议:

女儿自2025年12月起归原告抚养,女儿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儿子抚养费支付规则:待女儿年满18周岁次日起,原告每月9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儿子成年;
双方互享子女探望权:平日每月可在周末接走对方抚养子女当日送回;寒暑假可结合孩子意愿随时探望,双方互相配合、互通子女联系方式;
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诉讼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基础主体:

原告:姚某(务工人员,1987年生)
被告: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滨湖新区企业)

案件背景: 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务工,工作期间右手食指被机器挤压受伤,诊断为指骨开放性骨折、肌腱损伤,伤情评定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

法院审理裁判要点:

责任划分:被告未尽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义务,承担60%过错责任;原告操作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40%责任;
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共计124053.25元;按责任比例折算后,扣减被告已垫付费用,被告还需赔付66414元;
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支出后另行起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基础主体:

原告:李某(个体经营者,1969年生)
被告1:柳某(交通事故肇事方)
被告2:某财险衡水分公司(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

案件背景: 柳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柳某全责。原告经营小儿推拿馆,事故造成头部、胸、腰骶多处损伤,经鉴定确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长。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经营损失、护理费等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裁判要点:

无伤残鉴定结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结合原告个体经营模式、家属共同经营事实,酌定核算误工费;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195211.23元;
肇事方全责,全部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离婚纠纷案例

基础主体:

原告:尚某(女方)
被告:宋某(男方)

案件背景: 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长期矛盾、分居、家暴导致感情破裂,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无往来,感情无修复可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首饰、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调解达成协议: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直至子女独立生活;
探视约定:每年寒暑假被告可接走女儿探视各一次(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探望儿子的时间、方式由二人自行协商;
被告协议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差额、共同财产折价款合计5000元;
双方其他财产、人身纠纷互不追究;诉讼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刘国良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如果您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他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