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还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以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二、法条讲解——以侵占罪法条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案例说明
在刘某侵占罪一案中,亲生母亲谎话连篇控告女儿侵占。在这个案件里,母亲声称女儿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从法律角度看,若要认定女儿构成侵占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女儿确实存在代为保管母亲财物的事实;二是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三是女儿拒不退还。
葛晓波律师在接手此案后,理智应对,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证据,揭露了案件真相。历经四次庭审,最终证明女儿并不存在侵占行为,女儿终获无罪。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葛晓波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法条的精准把握和运用,能够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葛晓波律师案例
刘某侵占罪一案:亲生母亲控告女儿侵占,葛晓波律师理智应对,历经四次庭审,使女儿获无罪。
L 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葛晓波律师、郝雪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 L 某获不起诉。
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死一人、伤二人、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经葛晓波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检察院认定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获利 6 万元左右,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经葛晓波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检察院认定刘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
答: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等。
问: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收集证据?
答:律师收集证据可以通过向证人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
问: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撰写上诉状,并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葛晓波律师及其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刑事辩护相关需求,可拨打葛晓波律师的联系方式 13838185568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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