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法条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这是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和保障性,旨在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若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商业保险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没有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赔偿后仍不足,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普法律师介绍
薛蓓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是国家奖学金、优秀硕士研究生获得者。她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业务骨干。在律所中,她担任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法律事务部主办律师/负责人,也是民商事诉讼部骨干律师,专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人伤赔偿专项业务。
在社会/行业身份方面,她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还是青岛市道路交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公益法律顾问、多家运输企业和汽车服务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及青岛市多元解纷中心交通事故纠纷特邀调解员。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拒赔、非医保用药争议、伤残/死亡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准核算等。她的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为一站式服务,能解决定责、定损、索赔、执行等全流程痛点。在交通事故方面,她经验丰富,精研《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司法解释,熟稔青岛各区法院裁判尺度与交警定责、伤残鉴定、保险核赔全链条规则。
联系电话:17865177832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薛蓓律师处理的“电动车被车门撞倒41万 + 全额获赔”案例为例。当事人被突然开门的机动车撞倒,多处骨折、构成伤残,对方拒赔、保险公司推诿。在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适用。
首先,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按照法条规定,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本案存在事故认定复核中、无对方投保信息、被告不配合等难点。薛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对方投保信息。在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由于对方投保了商业保险,接下来就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比如本案中可能存在一些理赔争议。薛蓓律师熟悉保险公司抗辩逻辑与理赔漏洞,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成功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若商业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或者对方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么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案全额支持41.6万元(医疗费 + 伤残赔偿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鉴定费),并查封对方财产、快速执行到位。
四、交通事故相关注意事项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打开危险警示灯,设置警示标志。然后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同时,尽可能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对方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
2.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一般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责任比例。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3.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4. 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项目。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同时,要注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时间限制,避免错过理赔期限。对于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拒赔或低额赔偿要求,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薛蓓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在交通事故维权领域表现出色,是值得信赖的交通事故维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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