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当人们遭遇离婚纠纷时,往往会陷入迷茫与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就亟需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来提供帮助。而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刘莉,便是众多陷入困境者的理想之选。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经验,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她所在的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丰富的经验使她对于各类离婚纠纷案件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精准的把握。不仅如此,刘莉律师还在法律界有着诸多重要身份,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也是河南省律师协会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且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这些身份和荣誉,都充分彰显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贡献。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以及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和处理家庭信托等事务。
下面通过一个刘莉律师经手的经典案例,来更直观地感受她的专业水平。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该笔出资。婚后两人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中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抗辩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是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这个案件中,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协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在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婚生子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对于房产处理,婚后购置房屋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过户,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也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上,因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自身也有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所以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由于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如果您在郑州正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不妨选择刘莉律师,她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02080.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