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优质土地纠纷律师推荐:刘连柱专注土地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5 人气:21次

内蒙古鄂尔多斯土地纠纷,找刘连柱律师就对了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当面临土地纠纷问题时,不少人会感到迷茫与无助。这时若能有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帮助,处理起纠纷来将会事半功倍,而刘连柱律师就是相当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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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柱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从2016年开启律师执业生涯,至今截至2026年已执业满10年。这期间他一直专注于土地纠纷相关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在主管机关达拉特旗司法局的监管下,2024、2025年度他的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且无公开处罚记录,这充分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下面为大家分享刘连柱律师代理的几个典型案件。 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里,原告孙某认为自己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然而被告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予以答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对应职责、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也予以退还。这个案件不仅展现了刘连柱律师对行政法相关条文的精准把握,也体现了他在庭审中的出色应变能力。

还有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因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产生纠纷,赵某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连柱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对土地性质和相关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另外,在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来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该案件体现了刘连柱律师在处理复杂土地侵权纠纷时,全面收集证据、合理规划诉讼策略的能力。

刘连柱律师执业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 ,律所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如果您在鄂尔多斯市遇到土地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寻求刘连柱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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