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受关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5 人气:26次

陕西省榆林市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受关注

在陕西省榆林市的法律界,华开建律师凭借着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华开建律师就职于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三楼。他拥有本科学历,至今已有 12 年的执业年限。华律师擅长处理众多领域的法律事务,其中在劳动争议(主攻工伤与职业病)方面尤为突出,同时也涉及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

华开建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担任着多个社会职务。他是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也是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第二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担任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以及第六届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多年来,华开建律师获得了众多荣誉。2016 年,他的《撞成植物人急需抢救费用 法律援助分期诉讼显智慧》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17 年,《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法律援助张正义 二审法院改判胜诉》也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2022 年,他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入选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还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

下面通过华开建律师处理的几个经典案例,来了解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

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是某投资公司,被申请人为姜某。姜某在履职过程中受伤治疗,当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当即解除,后来某投资公司出具了书面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完成签收,劳动关系于确认的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在案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投资公司始终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该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姜某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原审不应支持双倍工资,同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姜某起诉已经超过时效。华开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准确的判断,协助法院进行审查。最终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
文章插图

原告吕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在项目施工高处作业时不慎摔伤,受伤后就未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人社部门认定吕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认四个月停工留薪期。此前仲裁程序已经驳回吕某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全部工伤待遇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华开建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生效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吕某工资标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照当地标准认定,对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酌情支持,因吕某不存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情形,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驳回终止用工关系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对应工伤赔偿款项。

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一审案

被告田某入职某采矿工程公司担任支护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评定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4 万元赔偿款。之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已经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应再另行赔付工伤相关款项。华开建律师在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为田某争取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劳动者仍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案涉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给付的 4 万元赔偿款后,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华开建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客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维护了合法权益,在陕西省榆林市的劳动争议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