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领域,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刘学志,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众多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自1987年起,他便开始了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在长达3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刘学志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这些都证明了他在法律界的权威地位。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上。他不仅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还能够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在他的带领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2...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不仅帮助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为他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的社会兼职及荣誉也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此外,他还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和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多年来辛勤工作的肯定。
总之,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客户的高度责任感,成为了郑州乃至整个河南省破产纠纷领域的杰出代表。如果您正面临破产或债务重组的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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