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个人简介
张高阳律师出生于1988年2月,籍贯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张高阳律师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工会主席,具有中级职称。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由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组成的四人办案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张律师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强奸案——公诉指控“未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认“犯罪中止”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中止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合同诈骗案——“诈骗罪”成功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同案主犯获刑九年九个月,被告人仅获刑一年九个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涉嫌抢劫罪,最终以轻罪名定罪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社会荣誉
2022年5月20日,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对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张高阳律师在本次表彰中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其中清丰县占3名,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
服务理念
张高阳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注重细节,追求卓越。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张律师都能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结语
作为河南省濮阳市的一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以其专业可靠的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张高阳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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