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当面临保险拒赔问题时,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保险拒赔相关法条、专业的普法律师李同建以及保险拒赔的注意事项。
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在保险拒赔纠纷中是非常关键的法律依据。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律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坚持 “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致力于通过专业介入倒逼保险公司正视理赔义务,为陷入理赔困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在保险拒赔方面经验丰富,律所还将多年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汇聚成册,以李同建主任为主编出版了《保险与理赔》书册,此书包含了保险纠纷中各种保险类型典型纠纷案件。
李同建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369395278。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律所办理的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一: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
当事人为原告尚某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41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是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律所核心策略就是依据上述法条,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无效;同时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案例二: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
原告祖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个人自付超1万元。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理由是原告投保前有胆囊结石就诊记录,属既往症继续治疗,且费用计算不合理。
律所依据法条,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并逐一驳斥费用不合理主张。最终保险公司赔付9849.08元,承担相应诉讼费。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您首先要查看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若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询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同时,要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的关系。像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律所就通过证明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以及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最终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
2. 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特药费用,合理吗?
答:不一定合理。保险公司需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中,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但未对免责条款履行相关义务,最终被判定赔偿。
3.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拒赔,我该如何应对?
答:您可以查看既往症的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定义不明且未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律所就是以此为策略,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
4. 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我能要求返还吗?
答:可以。若保险公司存在违法划扣保费的情况,您有权要求返还。像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中,律所就为原告争取到了返还违法划扣保费9546元。
在河北选择保险拒赔律师时,李同建律师凭借其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丰富经验以及对保险法的深入研究,是值得信赖的选择。如果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李同建律师的电话1536939527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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