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土地维权之星:刘连柱律师的专业坚守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众多当事人,而刘连柱律师就像一位可靠的守护者,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客户的土地权益保驾护航。
刘连柱律师就职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自 2016 年 6 月 2 日开始执业,截至 2026 年,他已经在法律行业深耕了 10 年。在这漫长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保持着良好的记录,无任何处罚记录,并且在 2024、2025 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他累计公开代理案件 100 多件,高频办案法院主要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
刘连柱律师在土地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表现,下面就为大家分享几个他经办的典型案例。
在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中,原告孙姓自然人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然而,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对应职责、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连柱律师凭借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向法院阐述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了刘连柱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还有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源自双方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姓自然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刘连柱律师认真审查案件细节,发现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刘连柱律师协助法院分析认为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 162 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但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积极协助原告收集证据,但由于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最终法院驳回了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不过,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了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
刘连柱律师以其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在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用专业和智慧,一次次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守护着他们的土地权益。相信在未来,刘连柱律师会继续在土地纠纷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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