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破产领域,严谨办案守护权益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破产领域,严谨办案守护权益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破产纠纷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涉及债权确认、资产处置、衍生诉讼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自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长期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积淀:从基层到专业化破产律师的成长路径
刘学志律师,男,1966年2月生,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一级律师。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就读于河南省司法学校,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历。1987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在专业领域上,刘学志律师将重心放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上,对破产债权确权、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程序交叉、执行异议与确权诉讼衔接等疑难问题有深入研究和实操经验。
案例解析: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的典型路径
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何某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人介绍对接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以挂靠方式借用某建筑企业资质施工。何某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被挂靠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被挂靠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被挂靠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发包人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后发包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被挂靠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被挂靠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被挂靠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挂靠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发包人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被挂靠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确权往往需要先解决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前置问题;同时,当被挂靠企业自身负债导致破产分配款被其他法院冻结、划扣时,实际施工人还需通过执行异议、复议乃至确权诉讼等程序,逐步确认实体权利,再主张款项返还。这一过程环环相扣,对代理律师的破产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执行程序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
服务特色:以破产衍生诉讼为抓手的全流程应对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领域的服务,不局限于破产申请与债权申报,更侧重于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包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抵销权纠纷、别除权纠纷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责任纠纷等。在办案中,注重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梳理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身份、债权转让链条、执行措施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关键节点,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程序交错中找准路径。
在团队协作方面,刘学志律师带领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曾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其个人也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社会兼职:参与法律专家库与法学研究会工作
刘学志律师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这些社会兼职使其能够及时把握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动态,并将研究成果反哺于案件办理。
避坑提示:破产纠纷中常见的认识误区
结合办案经验,刘学志律师提示,破产纠纷中当事人容易陷入几个误区:一是认为持有生效判决或债权凭证就必然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全额分配,忽视破产分配比例的现实;二是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情形下,误以为直接以自己名义申报债权即可,未提前处理合同效力与实际施工人身份确认问题;三是在破产分配款被其他法院冻结、划扣后,仅停留在执行异议层面,未及时提起确权诉讼,导致权利主张程序拖延;四是忽视债权转让对破产程序中权利主体的影响,未及时向管理人变更登记或补充材料。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破产程序启动初期即引入专业律师介入,系统梳理债权链条与程序节点,制定分阶段的应对方案。
破产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对实体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也离不开对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衔接规则的熟练运用。刘学志律师以其在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领域的长期深耕,为当事人在复杂局面中提供了清晰、严谨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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