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专业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深耕离婚纠纷领域,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3 人气:2次

穆海燕律师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尤其在离婚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始终以专业的法律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离婚相关案件时,穆律师始终兼顾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为当事人提供理性、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经典案例解析:夫妻感情破裂举证不足的离婚纠纷处理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被告:吴男;案由:离婚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代理律师:穆海燕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文章插图

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多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充分尽到家庭责任,且长期存在言语辱骂、冷暴力等情形,原告孕期及生病时被告未予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主张房产给予70%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管理,不存在冷暴力及不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形。若离婚,要求房产、车辆对半分割,婚生子由其抚养。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及两台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相关期限;经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女的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穆海燕律师充分引导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举证责任分配,针对当事人举证不足的关键问题,耐心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理性面对婚姻关系的现状,避免了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产生的情绪激化。同时,穆律师也为当事人后续可能的法律权益保障做好了铺垫,体现了专业离婚纠纷律师的细致与负责。

穆海燕律师在离婚纠纷领域,不仅帮助当事人处理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常见问题,也关注当事人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且兼顾情感需求的解决方案,助力当事人平稳度过婚姻关系变动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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