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案,严谨办案赢得良好口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4 人气:1次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案,严谨办案赢得良好口碑

在法律领域,专业的律师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枣庄市的赵子龙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备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

一、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身份,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验。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

二、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1.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2.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3.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
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4. 办案结果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其他成功案例
文章插图

1. 无罪释放 / 撤案 / 不起诉

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兰陵县公安分局)——无罪释放
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释放
鲍某某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遵义市凤冈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撤案
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
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薛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
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薛城区公安分局)——撤案
袁某某涉嫌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薛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到期撤案
赵某涉嫌非法拘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不予起诉
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山亭区公安局)——不起诉
裴某盗窃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孟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后不起诉
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到期撤案
郭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薛城区公安局)取保到期不起诉

2. 成功争取缓刑

李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死亡两重伤,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缓刑
彭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缓刑
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缓刑
石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缓刑
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2.88亿元,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缓刑
刘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近千万远,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缓刑
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缓刑
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薛城区人民法院)——缓刑
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薛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后缓刑
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薛城区人民法院)——缓刑
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缓刑
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300多万,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3. 实刑但显著从轻 / 改变罪名 / 二审改判

杨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1.9亿元,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二年十个月,罚金100万元
张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判决从四年减至十八个月
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七年
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二审改判罚金打掉部分
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十年以上,河南省安阳市检察院)——判处七年
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公诉八年,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罪名减轻,判处二年十个月
王某某涉嫌柬埔寨诈骗(量刑建议四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十个月
王某涉嫌强奸罪(既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赵某涉嫌强奸罪(轮奸、既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四年
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跨四省主犯,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四年,罚金四万元
曹某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未成年,泰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
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涉案近亿元、有前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扣押越野车二审返还
李某网络猥亵幼女(枣庄市第一案,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236万元,连云港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判处三年一个月

4. 成功取保候审

马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薛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涉嫌提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结语

赵子龙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无论是无罪释放、撤案、不起诉,还是成功争取缓刑、显著从轻判决,赵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其卓越的辩护能力,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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