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拉萨专业可信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张晶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4 人气:8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晶律师,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就职于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担任拉萨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其联系方式是 13638910326。

张晶律师法律专业素养深厚,从业经验丰富。2014 年在西藏自治区某基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工作,任职期间办理西藏首起电信诈骗案件、交警大队某公职人员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参与办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6 月在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助理、专职律师,2023 年 9 月在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

他擅长银行金融、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国企、公司、政府)、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招投标等领域。在民事方面,他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审查各类合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刑事方面,先后代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危险驾驶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三十余起,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的合法性;法律顾问方面,先后担任过 20 余家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条讲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说明

张晶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姓王,王某多次在某商场附近实施扒窃行为。他趁顾客挑选商品不注意时,窃取他人钱包、手机等财物。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扒窃”这一情形,根据上述法条,即使其扒窃的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构成盗窃罪。

张晶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仔细审查了案件证据。他发现,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部分监控视频的提取程序存在瑕疵。通过与检方沟通,张晶律师指出该瑕疵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张晶律师了解到王某家庭存在特殊困难,且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基于这些情况,张晶律师在庭审中为王某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三、服务范围

张晶律师团队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银行金融、建设工程、法律顾问(国企、公司、政府)、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招投标等。在刑事辩护方面,张晶律师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分工明确,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辩护策略制定到庭审辩护等环节,都有专业人员负责。服务模式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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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晶律师案例

案例一:行政赔偿案(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优先受偿权灭失)

再审申请人(赔偿请求人)赵某与案外人存在借贷关系,以案外人房屋设定抵押,房管部门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债权 50 万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赵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外人涉其他执行案件,法院向自然资源局查询涉案房屋权属,该局出具无抵押登记的查询证明。法院依据该证明查封并拍卖房屋,赵某优先受偿权完全落空。此前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自然资源局出具无抵押查询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房管局未移交抵押电子档案、自然资源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共同导致错误。赵某就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已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张晶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赔偿构成要件成立:行政机关违法履职 + 债权人存在实际损失 + 违法行为与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晶律师的观点,撤销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责令拉萨市某自然资源局三十日内赔偿赵某 703,552.21 元。

案例二:合同纠纷(检测服务委托关系不成立 + 诉讼时效届满)

原告西藏某检测公司主张 2021 年受四川某辐射测试防护院委托提供固废检测,费用 45,000 元,未签订书面合同。检测公司仅提交复印件检测报告,无有效送达证据,报告未加盖合法印章。叶某曾系防护院员工,但沟通催款时已离职,其意思表示不能代表防护院。

张晶律师作为被告四川某辐射测试防护院的代理人,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运用,提出检测服务委托关系不成立且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晶律师的观点,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常见问答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等。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常见问答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常见问答四:如果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总之,张晶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等多个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拨打张晶律师的电话 1363891032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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