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市,提到离婚纠纷领域的法律专家,许多人会想到穆海燕律师。穆海燕律师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拥有17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她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专业背景与执业特色
穆海燕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多年来一直深耕于法律领域。她在法学本科毕业后,于2007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穆律师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她的办案风格踏实勤勉、思维敏捷、逻辑严谨,实操能力极强。
婚姻家事案例分享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
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
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在外大量借款,原告对此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这些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无争议;
被告提供的借款凭证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核心争议焦点
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
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执业理念与社会评价
穆海燕律师秉持“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通过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曾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称号,并被选为泉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此外,她还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担任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出席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
穆律师不仅在法律界享有良好的声誉,在客户中也备受赞誉。许多客户表示,穆律师专业扎实、态度耐心、办案务实,能够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为他们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纠纷或其他婚姻家事问题,不妨寻求穆海燕律师的帮助。她将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您提供最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