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经验丰富,专注合同纠纷案件维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0 人气:1次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至关重要。山东济南的张连学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张连学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深厚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以及各类公司合规管理等合同纠纷案件。

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大量当事人的好评。张连学律师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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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等。
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合规管理服务。

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网络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和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也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结语

张连学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其他民商事案件,他都能以严谨的态度和高效的执行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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