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诚信专业,专注破产案件维权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1 人气:1次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尤其是在破产纠纷领域。作为一位资深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个人简介

刘学志,男,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他自198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并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称号。多年来,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刘学志律师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和河南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的职业生涯始于1987年,最初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逐步成长为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2005年间,他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积累了宝贵的行政管理经验。自2005年起,刘学志律师在郑州执业,特别是在2012年加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后,带领团队取得了诸多荣誉,包括“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处理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他曾多次参与重大破产案件的处理,成功帮助多家企业实现债务重组,维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他还擅长处理破产案件衍生的各类诉讼,如债权确认、资产处置等。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
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文章插图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中的卓越能力。他不仅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他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和“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企业在面临破产纠纷时的首选律师。他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以专业为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刘学志律师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为更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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