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找到一位专业度适配需求的律师,是许多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对于山东济南的当事人而言,合同纠纷领域的张连学律师,是业内积累了丰富经验的选择。
张连学律师隶属于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此前他曾担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具备扎实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在多年办案中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形成了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诸多当事人的认可。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涵盖民商事诉讼与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其核心专长聚焦于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相关事务等。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重大疑难的合同纠纷案件有着深入的钻研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万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附加条件(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坏疽切除其一)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医学上Ⅰ型糖尿病本身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的要求;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是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张连学律师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凭借对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关键点,妥善解决各类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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