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洛阳专业可信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李红波,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6 人气:1次

普法律师介绍

李红波律师,现任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身兼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等重要职务。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李红波律师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执业的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2023年度、2024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度被评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李红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516391971,邮箱为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位于西工区九都路77号悦丰广场九楼。

李红波律师擅长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等领域。他执业31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见、疑难、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足迹覆盖洛阳及河南各地法院、检察院,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缓刑、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法条讲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面结合李红波律师办理的蔡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来讲解此法条。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确保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最终,2004年4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13206.30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抗辩。这一案例体现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惩处,同时也展示了律师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李红波律师经典案例

串通投标 + 虚开发票案(72小时不批捕)

当事人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两罪,被刑事拘留。李红波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连续72小时高效工作,详细梳理账目、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精准切割当事人责任,最终成功实现72小时不批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某某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李红波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某某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的核心辩护观点。主张崔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请律师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等。

常见问答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审查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判决。

常见问答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常见问答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什么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作用在于,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避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繁琐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获得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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