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选诚信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6 人气:1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一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起,她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遗产管理师资格。其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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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玉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了专业的配置,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在劳动争议方面,团队成员分工明确,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到庭审辩论等环节,都有专业人员负责,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及法条讲解

案例介绍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刘爱玉律师曾全程代理一起典型案例: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该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法条讲解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辞退李某,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公司的辞退行为若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案例情况来看,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旷工行为,其辞退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第四十八条,李某有两个选择。如果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但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公司已经搬迁等因素,劳动合同可能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此时,李某可以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7年多,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应当按照李某7.5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李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员工该如何应对?

员工首先要保持冷静,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旷工的证据,如公司的通知、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同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程序。

2.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企业搬迁,员工不想去新地址工作,有补偿吗?

如果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上述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在劳动争议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青岛地区值得信赖的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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