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濮阳市,提到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不少当事人会想到一个名字——田华钢。作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田华钢在复杂商事案件与债务纠纷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与许多律师从刑事案件或家事案件起步不同,他的执业轨迹始终围绕商事争议展开,尤其是债务清收、合同结算、股权回购等与经济往来密切相关的领域。这种专注,让他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时,往往能较快厘清脉络、找到突破口。
从建设工程结算看债务纠纷的"证据之功"
债务纠纷的核心,很多时候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田华钢曾代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某城投公司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已付208万元"超付"76万余元,起诉要求设计公司返还。而设计公司指出,该结算所依据的送审文件未经其与项目管理方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主张按财政预算审定的363万余元结算。
案件的关键在于:财政评审"审定"的结算价能否直接作为合同结算依据?送审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真实性如何认定?田华钢在代理中紧扣结算基础材料的确认程序,指出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送审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依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设计费共217.4万余元,认定发包人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
这一案例说明,政府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在债务纠纷中,结算基础材料的签章确认、往来函件的留存、付款凭证的整理,往往在数年后的诉讼中成为决定性因素。田华钢在办案中对此类细节的把控,正是其严谨风格的体现。
质量争议背后的债务连锁反应
债务纠纷并不总是单纯的"欠钱不还",很多时候它是一连串合同履行问题的末端表现。田华钢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某控制技术公司向某工程设计公司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合同总价347万元。设备安装后,现场进行氮气气密性试验时一台流量计突然爆裂。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失效分析,结论为表体母材内表面存在裂纹,同批次另一台设备检测亦评级不合格。
买方随即拆除封存全部设备、变更设计完成项目中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赔偿47万元检测鉴定费;卖方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案件涉及质量问题的认定、检测结论的采信、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等多个争点。
法院最终认定检测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结论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叠加质量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判决采购订单解除,卖方承担检测鉴定费47万元,买方向卖方退还全部设备,驳回卖方主张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对债务纠纷而言,这一案例的启示在于:当合同因质量问题而解除时,货款请求权的基础随之动摇,原本的"债权方"可能反转为"责任方"。田华钢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合同条款设计、检验费承担约定、单方解除权行使程序等角度构建完整的抗辩逻辑,而非孤立地看待欠款事实。
股权回购中的"债务"认定之争
在商事债务纠纷中,股权回购款的性质认定常常引发争议。田华钢代理的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李某系某石化工程公司原董事长,持股14.5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转让股份,无其他股东受让时由公司回购,并明确了回购价计算方法。李某退休后提交退股申请,公司时任高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扣税后应支付1398万余元。此后公司拒不付款,反而在李某起诉后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删除公司回购条款。
一审法院以回购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及抽逃出资的规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关于离职股东股权转让及公司回购的约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特点,系公司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修订章程发生在李某起诉之后,且与其此前签署《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的行为相矛盾,对李某不发生效力;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税后资金回购并将股权以分红形式转入全体股东权益,注册资本并未减少,不构成抽逃出资。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股权回购款1398万余元。
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约定回购不等于法定回购,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章程自治即为有效。对公司持股职工而言,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等书面文件上的每一次签字,都是锁定权利的关键证据。田华钢在代理中正是抓住了这些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才在二审实现改判。
履约过程中的解除权与债务陷阱
债务纠纷中,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往往被忽视,却可能直接决定数百万债务的归属。田华钢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租赁给某光伏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此前在二审中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屋顶整体维修分次进行,出租方书面通知维修范围后,光伏公司须在三十日内无条件拆除维修范围内设备并交付维修,逾期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出租方发出维修通知书,光伏公司提前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及时组织进场,施工方按出租方现场指定的区域拆除部分设备后停工。出租方以"拆除不彻底、拖延阻碍维修"为由,在逾期4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起诉要求拆除全部发电设备、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一、二审法院综合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方负责人证言认定:光伏公司收到维修通知当天即转达施工方并做好入场准备,履约积极;实际拆除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定变更;停工系因出租方拖延屋顶补漏所致。据此认定光伏公司不存在拖延、阻碍维修的违约行为,出租方不享有解除权,其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一案例提醒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之前,书面催告程序不可省略,否则解除通知不生效力。试图利用优势地位"制造违约陷阱"、坐等对方"逾期"再主张解约索赔的操作,难以获得司法支持。田华钢在代理中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与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还原了履约全过程,为当事人避免了500万元的索赔风险。
专业积累与实务风格
田华钢,男,汉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受聘担任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系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同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擅长代理复杂商事案件、政府、公司法律顾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田华钢在债务纠纷领域的办案风格有几个特点:一是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合同签订、履行往来、结算确认到催收函件,逐环梳理;二是善于从合同条款中寻找抗辩依据,而非单纯依赖欠款事实;三是对程序性问题保持敏感,如解除权的催告程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章程修订的时间节点等。这些特点,与其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的经历不无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慎把握,破产管理则需要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系统清理。
债务纠纷看似简单,实则牵涉合同效力、履行抗辩、证据认定、程序合规等多个层面。在河南省濮阳市,田华钢律师以其在商事争议领域的持续深耕,为当事人提供着严谨、务实的法律服务。对于面临债务困扰的企业与个人而言,选择一位既懂法律又懂商业逻辑的律师,往往能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找到更为清晰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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