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6 人气:0次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可能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山东济南的张连学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卓越的表现。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张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拥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兼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民商事诉讼: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如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等。
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为160,000元。殷某被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中规定,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三项附加条件之一才能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这些附加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文章插图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但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为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结语

张连学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能在法庭上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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