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深耕本地案件,专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9 人气:2次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深耕本地案件,专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山东青岛,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自2018年起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刘爱玉律师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和合同等民商领域的法律事务。

丰富的实务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刘爱玉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等领域有着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成功案例: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刘爱玉律师曾成功代理一起“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逝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银发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找到刘爱玉律师代理此案后,他们代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案件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文章插图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即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因此,代理人必须拿出“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

代理思路与核心论证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律师制定“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

关于焦点一:发病时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核心论证逻辑:交接班≠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从事实层面看,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岗亭旁即其停放三轮车的地点,属于医院门卫岗亭的工作辐射范围),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证据层面: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法律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

关于焦点二:主体资格

核心论证逻辑:超龄劳动者同样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然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职责,应当被视为合法的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上述代理策略,刘爱玉律师成功地为张某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确保了工伤认定的有效性。

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她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爱玉律师一直以来坚持的执业理念。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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