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本地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咋选?李悦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8 人气:1次

李悦律师介绍

李悦律师,就职于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兼支部书记。她出生于1989年3月31日,执行年限达10年,为三级律师。李悦律师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她曾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其联系方式是13303957812。

在公司领域,李悦律师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起草审定合同、对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事务工作,致力于服务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公司的管理运作。并且,她在工作中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较为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说明

以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为例。2022年7月14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8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针对案件证据链、被害人陈述细节、双方交往背景等核心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发现案件中存在事实争议与证据瑕疵。同时,多次会见郑某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充分听取其辩解,同步开展法律释明,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利,并积极促进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郑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22年11月2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10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0月17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这个案例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际应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帮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服务范围

李悦律师团队服务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等。在服务模式上,李悦律师注重团队协作,与青年律师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的专业优势。在刑事辩护方面,李悦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从案件的各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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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律师案例

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西华县。2022年因涉嫌强奸罪经历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程序。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指派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等工作,最终使郑某某在考验期满后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追诉。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2022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李悦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答: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问: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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