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双方的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旨在保障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26年的执业经验,持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还荣获了石家庄十佳女律师等荣誉称号,执业证号为11301200011120499。她的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718室,联系电话是13703314990。
郝淑巧律师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26年,专业定位为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她法学理论扎实,兼具26年一线庭审与调解实战经验,2000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1500 +。
服务范围方面,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完善,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2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适用。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118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3279.3元;被告父母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24325.53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1394345.33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635009.9元。这一系列的判决都是在遵循法条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9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3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每月16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案例中的房产和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产如何认定?
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案例中,案涉房产虽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但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如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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