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李红波律师,现任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拥有诸多重要身份,是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自 1995 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
李红波律师擅长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其办案经验得到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予以交流。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挽回经济损失 6000 万元,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2023 年度、2024 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联系方式是 15516391971,邮箱为 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位于西工区九都路 77 号悦丰广场九楼。
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8 月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位于洛阳西工区,是合伙制律所,现有工作人员 24 人,办公面积 800 余平方米。律所推行团队协作、专业分工模式,引进 “网推所” 模式,目标是成为中小律所标杆。李红波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刑事辩护相关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说明
在 2003 年 7 月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
李红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确保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最终,2004 年 4 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 13206.30 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的抗辩。这一案例体现了李红波律师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对法条的准确运用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李红波律师部分案例
案例一:蔡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03 年 7 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证据、驳斥被告人抗辩、精准核算损失等工作,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以刑事定罪为基础,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目标,充分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某某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公安机关在跨境赌博专项打击中锁定其线索并立案侦查。2025 年 1 月,崔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 2 万元。李红波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并推动强制措施从宽。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某某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的核心辩护观点;主张崔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答:辩护人享有多项权利,如会见、通信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有助于辩护人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问:刑事辩护有哪些常见的辩护策略?
答:常见的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即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罪轻辩护,主张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从犯等;证据不足辩护,指出控方证据存在瑕疵或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等。
问:如果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李红波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果您在刑事方面遇到问题,可拨打李红波律师的联系方式 15516391971 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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