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可信口碑好的郑州贪污受贿罪律师葛晓波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人气:4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还入选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荣获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执业宗旨是“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胜诉赢得先机。他的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二、服务范围

葛晓波律师及其团队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在服务模式上,团队注重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尤其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法律帮助。

三、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再如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蔡某某和张某甲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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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贪污罪主要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主要是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三)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赃能从轻处罚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赃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减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退赃的时间、数额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四)家属可以为涉嫌贪污受贿罪的嫌疑人做些什么?

家属可以及时为嫌疑人委托专业的律师,律师能够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同时,家属可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此外,家属也可以在生活上给予嫌疑人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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