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选可靠劳动纠纷律师,段海宇专业可信口碑好值得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人气:4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2006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社会职务众多,包括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第五届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等。

服务范围涵盖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其服务特色在于跨领域整合能力,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同时注重前沿法律研究与知识输出,推出相关课程和视频号,撰写专著等。在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员工黄某提出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段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一般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但拒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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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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