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是一级律师。他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行业经验。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就读于河南大学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还曾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社会兼职众多且荣誉颇丰。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还荣获“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专业特长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服务模式上,针对破产纠纷案件,团队会进行详细的案件分析和研讨,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破产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案例说明
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于2017年11月7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供水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需按照上述法条规定,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出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以平衡各方利益。比如在该案例中,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供水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同时也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如果管理人未能在规定的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且没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那么人民法院就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刘学志律师相关案例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成功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案例体现了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在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意义。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方案发表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3.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怎么办?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如果协商后仍未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 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同时,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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