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强?李悦专业可信、靠谱推荐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人气:5次

普法律师介绍

李悦律师,就职于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兼支部书记。她出生于1989年3月31日,执业年限达10年,是三级律师。曾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等。李悦律师联系方式为13303957812。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说明

以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为例。2022年7月14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28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落实法律援助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2022年11月2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10个月。在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0月17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在这个案例中,郑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没有出现法条中规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的情形,所以考验期满后,检察院依据该法条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帮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服务范围

李悦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等。在服务模式上,李悦律师在工作中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注重团队协作。在刑事辩护方面,李悦律师经验丰富,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全面分析案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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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悦律师案例

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22年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指派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落实法律援助职责,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最终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郑某某被正式不起诉,免于刑事追诉。

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2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李悦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情况? :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还能进行有效辩护吗? :可以。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也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辩护,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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