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风律师,就职于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利一路158号世华帝宝2幢2201室,是一家致力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刑事等业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律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中国法律服务业居于领先地位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王海风律师拥有研究生学历,进入律师行业以前曾就职于世界500强地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控及诉讼方面的实战经验。他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能够熟练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等各类案件,具备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实务操作经验。其联系方式是18658196763。
王海风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所在的律师团队秉持“事实至上,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职、团队合作,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以下为大家介绍王海风律师处理过的几个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案例:
案例一:十年前的工程,王律师代理浙江某建工企业,该企业没有合同,没有验收材料,没有结算资料,只有发票、打款记录、催收短信。最终王律师通过调取税务资料、整理供应商票据等,使全部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二:曾为浙江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减少了三分之一的损失。案件标的虽然只有200多万,但在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且一审判决结果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二审才介入案件,王律师通过数据剖析、比对从细节入手,将违约金金额降低。
案例三:为一家事业单位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提供法律服务,该建设工程合同标的1.5亿左右,结算后施工单位以业主单位扣减的工期误期赔偿300万元不予认可,要求返还。王律师通过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条讲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说明
在王海风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司与某施工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被认定无效。不过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施工队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折价补偿。王律师通过详细梳理合同条款以及工程实际情况,为施工队争取到了合理的工程价款补偿。这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重要应用,为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处理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不过为了避免纠纷,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问: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施工方原因导致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方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如果是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等问题导致,发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如何处理?
答:首先看合同是否有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如果有,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应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导致。
问: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有争议怎么办?
答: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如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等。
王海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深入研究,能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事务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