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然成为不少人面临的难题。在山东济南,要是你正为合同纠纷的事情烦恼,那张连学律师绝对值得你深入了解一番。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踏上执业之路。他曾先后出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多年来,他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如今,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着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主要聚焦于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尤其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领域,他更是有着卓越的表现。
下面为大家分享张连学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达160,000元。后来,殷某被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中的“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中之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殷某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殷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在医学上属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而殷某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际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而出险时间正好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并退还保费。王某某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虽然该案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也没有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实际上并未查看相关内容。同时,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采用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只是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你在山东济南正面临合同纠纷的困扰,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专业帮助。他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你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转自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本文转自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34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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