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郑州口碑较好的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可信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9 人气:7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是一级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刘学志律师于1989年0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专业领域成绩斐然,尤其擅长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还担任诸多社会兼职并获得众多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还荣获“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 ,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 ,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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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这条法条明确了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要求以及逾期的法律后果。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来进行说明。

在该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从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就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需要进一步与投资人协商投资细节、对公司资产进行更详细的评估等正当理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延期,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三个月。若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就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该房地产公司破产。而在实际案件中,管理人通过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最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相关工作,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成功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某化工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为了尽快拆除设备,变废为宝,消除隐患,安置职工,确保稳定,经多方论证,由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宣布该化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化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为了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当地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一般来说,需要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经营困境、债务问题等情况。

2.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包含哪些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通常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这些内容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3. 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法院会对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债权人还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清算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破产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案件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一般从债务人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可能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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