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这座充满商业活力的城市,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寻找一位专业靠谱的合同纠纷律师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东莞市合同纠纷领域颇具口碑的律师——余建导。
余建导律师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他深耕东莞法律服务市场,有着极为独特的从业经历。他拥有 15 年银行工作经验以及 3 年供应链金融从业经验,这使得他兼具业务管理与风控管理核心能力,精通金融领域全流程实务操作。这样丰富的履历为他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上提供了强大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
余建导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全类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他以独特的风控思维与精湛的诉讼技巧相结合,能够精准地锁定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身份和岗位方面,余建导律师有着多重身份。他是东莞市调解协会成员,在调解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纠纷;他还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还是律所优秀党员,始终以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从社会评价来看,余建导律师具备银行、金融和法律的复合背景,这让他对合同风险把控精准,实务能力十分突出。在办案过程中,他严谨细致,擅长梳理资金流水和财产线索,能够有效破解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他的诉讼策略务实高效,注重保全、执行全流程推进,帮助当事人真正拿回款项。他专业可靠、责任心强的品质,深受客户与同行的认可。并且,他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党员称号,这也是对他工作的高度肯定。
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本地司法环境,熟悉东莞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他提供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谈判、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大额商事合同、金融相关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下面为大家分享余建导律师经办的两个成功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当事人
原告:昇达某贸易公司
被告 1:李某稳(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 2: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长期向被告玻璃公司供应纯碱、氢氧化铝等化工原料,双方签署多份《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若买方拖欠货款引发诉讼,买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玻璃公司拖欠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拒不结清。该玻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稳是唯一股东,诉讼中李某稳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诉请:1. 支付货款 621909.58 元;2. 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 LPR1.5 倍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3. 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保全担保费 1279.63 元;4. 李某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玻璃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裁判要点
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诉请律师费予以支持;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稳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
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 7 日内支付货款 621909.58 元及对应 LPR1.5 倍逾期利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 7 日内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李某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方维权时,可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股东需自行举证财产独立,举证不能即需连带担责,是商事交易中保护债权人的典型裁判规则。
案例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当事人
原告:陈某祥
被告:左某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铺位。原告诉请:1. 被告立即腾退案涉铺位;2. 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
如果你在东莞遇到合同纠纷难题,不妨考虑余建导律师,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定能为你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文转自1:https://www.64365.com/lawyer/16883542/info/
本文转自2:https://data.110.com/a990441.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