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纠纷,找刘莉律师就对了!
在郑州,当面临离婚纠纷这样复杂且揪心的问题时,很多人都渴望能有一位靠谱的律师为自己排忧解难。而刘莉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法律人士。
刘莉律师拥有18年的执业年限,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她所在的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不仅如此,刘莉律师还在多个重要的法律组织中担任委员,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还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也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如此丰富的履历,足以证明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厚造诣。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在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纠纷中,股权的价值评估、分割方式等都极为复杂,刘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分割结果。对于离婚分割结构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的案件,她也能精准分析每一项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在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的问题上,她能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当遇到需要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的情况,她会运用专业的调查手段和法律途径,努力帮当事人挽回损失。另外,对于家庭信托等较为复杂的婚姻财产处理,她同样有着独到的见解和应对策略。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刘莉律师处理过的经典案例——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和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保险理财产品。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里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均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了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属于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有力的辩论,为案件的最终判决争取到了有利结果。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予以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子女抚养方面,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判归赵某抚养;结合张某的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对于房产,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另行起诉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车辆在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互相抵扣分割。关于转移财产的认定,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由于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莉律师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能够全面、细致地把握案件的各个方面,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如果您在郑州正面临离婚纠纷的困扰,不妨选择刘莉律师,让她用专业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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