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孙洪国。他以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在土地纠纷问题上保驾护航。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有着退伍军人的坚毅品质。2014 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如今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多年来,他荣誉加身,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均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专注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研究,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钻研。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在解决农村土地相关纠纷中的卓越能力。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2014 年,孙某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又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并且孙某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介入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办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要返还土地。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且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过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在 5 日内采收完毕。但由于该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时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孙洪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纠纷的解决上,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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