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赵瑞力律师,是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证号为 1410120****14。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主修经济法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赵律师拥有跨界从业背景,曾任职物理教师,兼具严谨逻辑思维与高效沟通能力,视角多元,处事沉稳专业。
赵瑞力律师专注处理民商事纠纷、合同争议、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经济纠纷等法律业务,长期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从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实战经验丰富,熟悉郑州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尺度。在执业过程中,他秉持调解优先、审慎办案、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善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既精准把控案件法律要点,又兼顾当事人实际诉求,以务实的方案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其联系方式是 19525557911,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338 号 5 号楼 8 层 809。
二、法条讲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结合赵瑞力律师曾参与的案例来进行说明:在某起案件中,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风光发电公司”),经营范围为风光发电机的技术咨询、开发、研究与销售。因筹建项目缺乏资金,该公司决定定向向社会公众融资,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多地设立融资点,以高息(2 - 7 分)、高比例佣金(10% - 20%)为诱饵,虚假宣传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与投资回报,大肆募集公众资金,2013 年 12 月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量融资款无法偿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原系某中学教师,2011 年 10 月,经风光发电公司副总经理连某介绍,向该公司存款后,开始向同事、邻居等熟人介绍该公司存款利息高、有保障,帮助公司吸收存款。经司法鉴定,郝某融资期间,共签订合同 68 份,涉及集资参与人 20 人,合同金额 265 万元,实际融资额 254.33 万元;期间收取佣金 31.84 万元,后期支付利息 50.54 万元,已归还本金 6 万元,最终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实际损失 197.79 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风光发电公司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融资,以高息和高比例佣金为诱饵,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郝某帮助公司吸收存款,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 31.2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相关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向熟人吸收存款,如果熟人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和不特定性,也可能被认定为向公众吸收存款。就像上述案例中,郝某虽然是向同事、邻居等熟人介绍存款,但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合同数量多,金额较大,最终被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积极退赃退赔有什么作用?
根据《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退赔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有助于司法机关认定其社会危害性降低,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律师可以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4.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个人或单位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行为,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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