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仲裁律师选哪个?陈瑞俊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2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身兼数职,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还是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其联系方式为13331385165。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拥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陈瑞俊律师服务范围的核心领域涵盖劳动仲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购、股权激励等。他带领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主动、更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在劳动仲裁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二、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案例说明

在陈瑞俊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12年。期间,公司一直与张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张某某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却拒绝了张某某的要求,并表示要终止劳动合同。

陈瑞俊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陈律师指出,张某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法律规定,在张某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裁决公司与张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

陈瑞俊律师曾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被告某公司提出“劳务关系”“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陈律师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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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提出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陈律师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陈律师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2016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证据材料等。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是申请,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然后是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接着是仲裁审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最后是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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