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靠谱刑事辩护律师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速来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2 人气:1次

在刑事辩护领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至关重要。王静律师,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13523532030。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所在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团队成员经验丰富,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二、法条分析——以强奸罪中“轮奸”情节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进行说明。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一伙同李某二,共谋轮奸妇女,以间接暴力压制其反抗,被害人经激烈反抗后逃离,二人皆未得逞。对于此案,强奸未遂无争议,但是否认定“轮奸”成为争议焦点。检察院抗诉,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详述了轮奸的五种观点,并逐一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这个案例中,王静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条文的内涵,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三、王静律师刑事辩护案例分享

案例一:伤害案件辩护

2024年5月9日,报警人吴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小区居委会办公室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当事人坚称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伤势并非由其造成,且之前赔偿只是为了息事宁人。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结合现场证人证言、被害人本人陈述,对致伤机制进行详细的论述,提出现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未实施伤害行为。后检察机关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最终案件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解除取保。

案例二:诈骗案件辩护

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自己实名微信号假冒一女性身份“陈某”,以“陈某”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网恋交往,期间,刘某某以“陈某”身份虚构其住院看病、偿还他人借款、日常消费等理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37602.4元,后被刘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某现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王静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把握人为分案,本案情节确实较轻的基础条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最后法院采纳了王静律师的意见,适用缓刑。

案例三:“刷单炒信”案件辩护

犯罪嫌疑人朱某注册并使用微信,按照群内派发的刷单任务及要求,负责使用其本人名下的多个手机号在外卖平台虚假下单并写好评,以此以不正当的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从而获取好处费。朱某到案后,对其通过刷单的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的行为供认不讳。经司法审计,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刷单的交易金额为73672.62元人民币,微信收到款项金额为129772.42元。对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模式,是否为扰乱市场进而符合兜底条款的情形,王静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刷单炒信”与非法经营行为不具有相当性,且未侵害国家经营许可制度,即便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从犯、坦白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经营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最终王静律师的意见被检察机关予以采纳。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等。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 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

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罪轻辩护是指在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提出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量刑辩护则是着重围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等。

4.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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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领域,王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任何需求,可随时联系王静律师,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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