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合同纠纷官司,找余建导律师靠谱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5 人气:20次

在东莞的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当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时,余建导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帮手。

余建导律师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他深耕东莞法律服务市场,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他具备15年银行工作经验和3年供应链金融从业经验,兼具业务管理与风控管理核心能力,精通金融领域全流程实务操作。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

余建导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全类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他以风控思维与诉讼技巧相结合,能够迅速精准地锁定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东莞市调解协会成员、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以及律所优秀党员,余建导律师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他具备银行、金融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对合同风险把控精准,实务能力突出。在办案过程中,他严谨细致,善于梳理资金流水和财产线索,有效破解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同时,他的诉讼策略务实高效,注重保全和执行全流程的推进,真正帮助当事人拿回应得的款项,其专业可靠、责任心强的工作态度深受客户与同行的认可,还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党员称号。

余建导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取得了许多成功案例。下面为您介绍两个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当事人

原告是昇达某贸易公司,被告1为李某稳(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2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该案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长期向被告玻璃公司供应纯碱、氢氧化铝等化工原料,双方签署了多份《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款,若买方拖欠货款引发诉讼,买方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玻璃公司却拖欠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拒不结清。该玻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稳是唯一股东,且在诉讼中李某稳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21909.58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LPR1.5倍自2025年5月26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279.63元,同时要求李某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玻璃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裁判要点

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因此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得到支持;但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法院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稳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

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需在7日内支付货款621909.58元及对应LPR1.5倍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10000元,李某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文章插图

这个案例表明,一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方维权时,可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股东需自行举证财产独立,举证不能即需连带担责,这是商事交易中保护债权人的典型裁判规则。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当事人

原告为陈某祥,被告是左某旺。

案由

该案件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铺位。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腾退案涉铺位,并支付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 在余建导律师的专业介入和积极调解下,最终此案成功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

余建导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谈判、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全链条服务,尤其擅长大额商事合同、金融相关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他深耕东莞本地司法环境,熟悉东莞各级法院裁判规则,能够为您制定更加贴合实际的诉讼策略。

如果您在东莞市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余建导律师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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