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口碑好的合同纠纷律师马翊晴,深耕领域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18 人气:15次

河南新乡合同纠纷领域的璀璨之星——马翊晴律师

在河南新乡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马翊晴,她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困境中的坚实依靠。

马翊晴律师就职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自踏入法律行业以来,她便展现出了对法律事业的热忱和执着。她的执业经历丰富且扎实,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自2022年9月至今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继续深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不仅如此,马翊晴律师在行业组织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她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这充分体现了她在法律界的专业认可度和影响力。

在业务能力方面,马翊晴律师堪称卓越。她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金融领域等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对于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她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应对策略,能够精准剖析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在婚姻财富传承、夫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等方面,她以专业和耐心,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她还先后担任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这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此外,她还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除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马翊晴律师还在学术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她在国家级期刊科学导报发表了《行政相关人的认定标准研究 ——基于行政审判案例的统计分析 》,展现了她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

在荣誉方面,马翊晴律师更是收获颇丰。她荣获2021年12月市律协颁发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活动“律师心向党,建工新时代”迎“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三等奖,还多次获得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先进个人、最大进步奖、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这些荣誉都是对她工作的高度肯定。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马翊晴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文章插图

案例1 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原告是于某,被告是李某和李某哥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合计17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170万,约定月息2.5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524750元。李某哥哥一审抗辩称签字时是空白借条,仅帮妹妹走账,未实际收款、无借款合意,还申请指纹鉴定(自身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称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借款本金核算方面,双方确认出借总额170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524750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1175250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2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1155250元。指纹鉴定不予准许,因为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所以驳回鉴定申请。对于债务加入认定,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处理上,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2024年8月LPR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李某十日内偿还本金1155250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1938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 “签字时为空白纸” 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2 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原告是李某,被告是王某、某建筑分公司和某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12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120万,月息2分。

马翊晴律师凭借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在合同纠纷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了问题,马翊晴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289956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41253.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