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亚娜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她是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河北省律师协会“青训营”第八期学员。现担任衡水市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衡水市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被评为2023年度衡水市优秀青年律师,还是多家银行律师库成员律师,如中国农业银行、邢台银行等。其主办业务领域广泛,涉及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工伤待遇、劳动纠纷等,从业期间多次获当事人好评。王亚娜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130891204。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例说明
曾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祝某、刘某与被告王某、魏某、王某某产生纠纷。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及自2015年2月起的利息70万元(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并非借款人与用款人,与原告是委托放款关系。2014年3月13日的60万元,王某在收款当天就出借到了杨某某账户;2014年9月份的100万元(诉状提到的由祝某账户汇入张某某账户20万元,汇入李某某账户80万元)实际借给了张某某,张某某也曾于2014年10月31日向刘某还款50万元。从这个案例来看,根据上述法条,判断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贷款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将款项交付给了被告,那么借款合同就成立。例如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等行为,就符合“贷款人提供借款”这一条件,借款合同即成立。而被告王某主张自己是中间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与原告之间是委托放款关系,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王亚娜律师在代理被告魏某、王某某时,就需要依据该法条及相关证据,准确判断借款合同的成立情况,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三、服务范围
王亚娜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其服务模式注重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团队成员分工明确,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到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人员负责,确保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方面,无论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借款合同纠纷等,王亚娜律师都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该怎么办?
答: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合同文本、交易凭证等,以便在主张撤销合同时使用。
常见问答2: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是否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是的。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问答3: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该如何处理?
答: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如果擅自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常见问答4: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如何认定?
答:这种情况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继续履行原合同,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但合同期限变为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通常会按照类似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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