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为解决纠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1 人气:1次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权威助力——孙洪国律师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他就是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孙洪国律师。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面临土地纠纷的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孙洪国,汉族男律师,1974年出生,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年,他正式开启了自己的执业律师生涯,如今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优秀得到了广泛认可,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荣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联合颁发的“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称号,2023 - 2025年又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将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深入钻研。他用专业为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指引方向,为乡村稳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看孙洪国律师在实际案件中是如何展现其深厚专业功底和卓越办案能力的。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2014年通过划拨获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然而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到了2021年,孙某将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开始耕种。2023年10月,孙某把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同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此后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而且孙某也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将常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曾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按照规定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其一,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其二,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其三,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合同约定公司需在5日内采收完毕。但某糖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称,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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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三是甜菜损失是由天气降温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他们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的行为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中,孙洪国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乡村法治建设和稳定发展添砖加瓦。相信在未来,孙洪国律师会继续在农村土地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人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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