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2 人气:14次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问题日益凸显。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纠纷律师显得尤为重要。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案件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一、刘学志律师简介

刘学志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事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上。

二、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刘学志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教育背景:

1985.9—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
1989.9—1994.7,河南大学上本科。

他的工作经历丰富且多样化:

1987.07-2000.09 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
2000.09-2005.03 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其中 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三、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多次参与重大破产案件的处理,并成功帮助多家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此外,他还担任多个重要社会职务: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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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四、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2...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还确保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五、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帮助您顺利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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