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资深离婚纠纷律师刘国良:专业处理各类案件,口碑卓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0 人气:0次

在河北省衡水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离婚纠纷律师——刘国良。作为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刘国良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和公司法三大领域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始终秉持“专业、尽责、公益、为民”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专业背景与执业经历

刘国良律师是民革党员,具备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他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刘国良律师不仅在法庭上表现出色,在公益普法方面也做出了突出贡献。他曾多次为衡水市心悦社工、北方司法学校、衡水民革、衡水市统战部等多家单位开展专题法律培训,授课内容兼具专业性和实用性,深受参训人员的认可。

社会身份与荣誉

衡水市好人网法律顾问
衡水市手牵手孤困儿童关爱志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
衡水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民革党员、公益普法讲师

刘国良律师因其出色的办案能力和热心公益的精神,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办案经验丰富,服务态度好,专业能力突出
热心公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传递法治温度
普法工作扎实,授课效果好,深受参训人员好评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

案例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书)

基础主体:

原告:梁某
被告:王某
审理法院: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原、被告于2023年1月6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涉案轿车并分割共有房产。

调解达成协议:

原告放弃主张返还轿车及车辆对应价值
被告不再依据此前另一调解文书相关条款向原告主张权利
双方车辆相关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二:变更抚养权纠纷(调解书)

基础主体:

原告:梁某
被告:王某
审理法院: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二人婚育一子一女,被告通过诉讼取得儿子抚养权。原告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并明确自身对儿子的探望权。

调解达成协议:

女儿自2025年12月起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
儿子抚养费支付规则:待女儿年满18周岁次日起,原告每月9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儿子成年
双方互享子女探望权
案件诉讼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案例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书)

基础主体:

原告:姚某
被告: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诊断为指骨开放性骨折、肌腱损伤,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万元。

法院审理裁判要点:

责任划分:被告承担60%过错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
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共计124053.25元
被告还需赔付66414元

案例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基础主体:

原告:李某
文章插图
被告1:柳某
被告2:某财险衡水分公司
审理法院: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柳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柳某全责。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经营损失、护理费等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裁判要点:

无伤残鉴定结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结合原告个体经营模式、家属共同经营事实,酌定核算误工费
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195211.23元

案例五:离婚纠纷(二次起诉离婚调解书)

基础主体:

原告:尚某
被告:宋某
审理法院: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原、被告因长期矛盾、分居、家暴导致感情破裂,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首饰。

调解达成协议: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探视约定:每年寒暑假被告可接走女儿探视各一次
被告协议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差额、共同财产折价款合计5000元
双方其他财产、人身纠纷互不追究

总结

刘国良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他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无论是复杂的财产分割还是棘手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刘国良律师都能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