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纠纷这一高度专业的法律服务领域,一名律师的实战经验、程序把控能力与对衍生诉讼的驾驭水平,往往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最终落地。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正是长期将精力集中于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代理的执业者。他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自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担任律所执行主任一职,在破产纠纷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办案思路与实操方法。
从基层到郑州:一条持续深化的专业路径
刘学志,男,1966年2月生,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汉族。1987年7月参加工作,早年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后历任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方面,他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就读中专,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专业特长领域明确指向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这也是他多年执业中投入精力较多的方向。
扎根破产领域:从案件办理到衍生诉讼
破产纠纷并非单一程序问题,往往牵涉债权申报、债权确认、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衍生诉讼更是常见。刘学志的执业重点,正是围绕这一领域展开。
从其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这类案件的典型难点:何某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此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这类案件将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权利、破产债权确认、债权转让、执行异议与复议等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对代理律师的程序判断与实体论证能力要求较高。刘学志在这一领域的持续深耕,使其对破产衍生诉讼的路径选择与证据组织形成了较为务实的处理方式。
社会兼职与行业认可
在专业工作之外,刘学志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兼职。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荣誉方面,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办案严谨,口碑来自一个个具体案件
破产纠纷案件的办理,既需要对破产程序规则的熟悉,也需要对衍生诉讼中各类权利冲突的细致辨析。刘学志的执业经历显示,其长期将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作为专业特长领域,在郑州破产纠纷律师这一细分方向上持续投入。对于正处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权利人而言,选择一位长期专注该领域、办案严谨的律师,往往意味着在复杂的程序衔接与权利确认中多一份确定性。
刘学志律师的联系电话为13623808736,工作单位及职务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对于涉及破产纠纷、破产衍生诉讼等法律问题,可通过该联系方式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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