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南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医疗事故纠纷律师——孙大庆。他不仅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专家,还拥有丰富的医学背景,这使他在处理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
孙大庆律师是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曾荣获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他在从医多年后转行成为律师,专门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代理工作。孙律师擅长分析病历,评估医疗过错,并判断案件的诉讼价值。他与医学工作者组建了专业的医疗团队,面向全国各省提供代理服务。他的专长领域包括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支架、产科、脊柱、心内科、麻醉科等,尤其在处理植物人及瘫痪和死亡等复杂医疗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专业特长
精准分析病历
评估医疗过错
判断案件诉讼价值
为患方争取最大赔偿
核心优势
专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尤其擅长产科、术后并发症、诊疗过错类案件
团队律师兼具医学与法律双重背景
近三年医疗纠纷整体胜诉/高比例获赔胜率超90%
社会身份和岗位
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主任
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卫宣患方代理品牌创始人
医疗纠纷专业团队负责人
全国医疗纠纷维权律师
新闻报道
孙大庆律师的代表案例曾入选中央电视台CCTV《今日说法》栏目,并在CCTV.com公开报道。多起医疗纠纷胜诉案例也获得了权威平台的公示,展示了他在这一领域的卓越成就。
社会评价
孙大庆律师因其医学与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他常年免费为患者家属分析病历,评估诉讼价值,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他专注于为患方维权,为无数医疗事故受害家庭挽回损失,带来了希望。办案精准、责任心强,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
获奖情况
济南市司法局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
济南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成功案例
案例一:新生儿脑瘫医疗损害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谢某父母
被告:烟台某三甲医院
案件概况
原告母亲因足月妊娠、见红至被告医院待产,医院使用缩宫素引产,待产及分娩过程中胎心监护、产程处置、新生儿抢救环节存在不规范问题。原告出生后确诊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续发展为脑瘫,构成二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原告主张医院诊疗存在多项过错,诉至法院索赔。
鉴定意见
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建议50%-60%);原告二级伤残,营养期24个月,终身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配置各类康复辅助器具。
双方主张
原告:医院过错严重,主张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诉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5万余元。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责任比例过高,仅同意按50%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及结果
责任认定: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认定原告伤情严重,确需2人护理。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74764.60元。
案例核心要点
医疗机构在引产用药、产程监护、新生儿急救等环节诊疗不规范,造成新生儿永久性伤残,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划定主次责任,全额支持合理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心脏移植术后死亡医疗损害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死者近亲属)
被告:济南某三甲医院
案件概况
死者因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多次入住被告医院,后期行心脏移植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肠坏死、腹腔感染,最终因并发症离世。原告认为医院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术后病情处置不及时,存在医疗过错,起诉要求赔偿。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鉴定意见
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患者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与医疗过错存在同等因果关系,首次住院费用与过错无关。
双方主张
原告: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责任比例过高,不同意全额赔偿。
法院裁判要点及结果
责任认定: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认定患者第二次住院费用与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万元。
案例核心要点
医疗机构在术前风险评估、术后病情处置等方面存在不规范,导致患者死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支持合理赔偿。
服务范围
面向全国各省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鉴定
诉讼维权
服务承诺
免费病历评估
委托后全程代办
当事人无需亲自出庭
孙大庆律师以其深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以及对患者的赤诚之心,为无数医疗事故家庭带来了希望和胜诉。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医疗纠纷,不妨寻求孙大庆律师的帮助,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